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8 14:37  浏览量:394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做到合理就医、即时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7〕73号)、《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长期(一年以上)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或长期(一年以上)驻市外工作(或灵活就业)、务工人员以及随父母在市外读书的学生和婴幼儿。

第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需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长期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申请备案登记到现居住的省、市(州),不备案登记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长期驻市外工作单位原则上由单位统一为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或其它有效证明;

2.领取填写《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长期驻外)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3.个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随父母在外读书的学生和婴幼儿办理长期异地居住登记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领取填写《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表》(须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签章)。

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学生、婴幼儿只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第六条 退休人员办理长期异地居住登记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1.领取填写《巴中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表》(须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章);

2.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撤销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驻市外工作的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除外)。办理了长期异地登记备案又需要变更到省内其它统筹区域或其它省(市)区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因病需转居住地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居住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严格按照诊治医院医嘱执行,凭《转诊转院申请表》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居住地统筹区域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可凭《转诊转院申请表》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

第九条 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报销。

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报销。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未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凭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1.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申请表;

2.发票、出院证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以及按审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伤患者另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等资料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附患者本人的其他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因出差、外出学习等情况在居住地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出院前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病登记备案人员在开通异地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医院就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除此以外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每年12月15日前凭发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复式处方或医疗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和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第十三条 异地居住人员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于每年12月15日前凭发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等资料向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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